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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妇联对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7日 收藏

  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和关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和实施,妇女权益保护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妇女权益状况日益改善。各级妇联组织坚持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在维护妇女权益宣传、推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新时期妇女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一些事关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需要重新审视定位妇女维权工作,以创新的思路,创新的举措做好维权工作。
  一、新时期、新任务、新情况对加强妇女维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1、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构建和谐社会对加强妇女维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两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男女平等和谐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当前,男女平等进程加快推进,但妇女在就业、教育、婚姻等领域与男性不平等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还比较多,与实现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违背。加强妇女维权,纠正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
  2、妇女维权的长期性、复杂性对加强妇女维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妇女维权工作任重道远。一是涉及人数多。占人口一半的妇女从胚胎时期一直到死亡各个时期,都可能遭遇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二是涉及领域广。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包含劳动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健康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权、婚姻权等单项权益。三是政策法律性强。随着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也对妇女相关权益做了规定,维护妇女权益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维权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3、妇女权益保护现状相对滞后于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加强妇女维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虽然对妇女权益做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很突出。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中性别意识、维护妇女权益意识不强,妇女权益被忽视的情况也比较常见。由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意识淡薄,一些人对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现象习以为常,视而不见。部分妇女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采取了忍受态度,自主维权意识缺乏。这些都要求我们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二、当前妇联组织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困难
  
党委、政府对妇联加强妇女维权工作都提出了新要求,妇联组织对此也有很深的认识,“生命线”、“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都体现了对妇女维权重要性的认识的深化。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妇女维权工作方面实践存在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
  1、缺乏抓手。妇联作为一个群众团体,有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但无纠正、处理侵权的执法权,自身职能和权限范围有限,无法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那样具有执行力和强制性,因而妇联在接访中维权的方式主要以咨询、指导、心理疏导、协助为主,不少案件会转到其他部门办理或是通过分析做几套方案让来访者选择,也还远远未达到全程跟踪解决的理想效果。
  2、精力不足。由于妇联各项工作头绪多,人员有限,维护妇女权益主要停留在抓宣传造势和调解一般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层面,深入研究和全面开展妇女维权力不从心。以某市妇联为例,2007年共接到来信来访案件165件208人次,除去法定节假日,平均每天约有1人次来信来访。从我省情况来看,各地市州妇联负责维权工作的干部最多只有2人,普遍只有1人,县及县以下基层妇联维权干部大都身兼多职,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维权工作。
  3、主动性不强。妇女维权工作专业性强、耗费时间和精力、一些部门协调难、工作容易得罪人,部分妇联组织对此积极性不高,妇联干部存在畏难情绪,主动性不强,对很多问题只能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策略。
  三、重新审视和定位妇女维权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总则规定: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妇联应在妇联维权工作以下方面强化工作定位:
  1、教育引导。《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妇联组织应当而且能够在这方面做好基础性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学法、知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社会上营造男女平等、自觉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2、调查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妇联组织要发挥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喉舌作用,应当经常就有关妇女生存、发展、保护状况,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妇女群众的维权呼声和建议,并积极向立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就妇女权益保护提出意见建议。
  3、权益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这些法律条款赋予了妇联组织监督妇女权益实现和保护状况的职能,主要包括:监督有关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落实;监督有关妇女儿童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情况;接受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投诉;监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查处等等。
  4、协调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各级妇联组织作为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这种特殊地位为妇联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协调推动妇女维权提供了法律合法性,也为妇联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
  四、实施三大战略,推动妇女维权工作
  
主动参与战略。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女维权工作好坏关系妇女群众人心向背。党和政府将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任务交付给了妇联组织,妇女组织责任重大。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妇联作为群团组织无手段,难以做好维权工作的思想,真正树立“维权生命线”意识、维权主体意识、“娘家人”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更大的作为。要借助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关心妇女合法权益的落实。教育引导妇女学法、用法、守法,提高自主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通过多种途径维护妇女权益。
  依法维权战略。妇联组织要深入研究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与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联合,依法维护妇女权益。要明确妇女相关权益和保护措施,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授权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专职监督、专职协调、专职推动的作用,依照法律坚决打击和制止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五十三条,明确有关部门必须予以处理和答复的时间限度,明确执行主体,推动有关部门重视和处理好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走出去战略。走出在妇联圈子抓妇女维权的老套路,充分利用妇儿工委、妇女儿童维权领导小组、人大、政协、媒体宣传等多种平台开展工作。推行一线工作法,妇联执委、妇女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等好的做法,走进妇女群众之中,收集和反映妇女群众的维权呼声;针对各种忽视和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现象,加大曝光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研究对策,通过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方式,列入人大立法和政府工作日程;依法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以妇儿工委(办公室)名义,单独或联合下达建议书、责令整改书等形式,推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应处罚,加大对侵犯妇女权益的惩处力度。打破“妇女维权是妇联的工作”的认识误区,建议国家在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域,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检法司等部门,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妇联组织联系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真正明确职责,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进行监督、审查、推进,确保妇女权益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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