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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收藏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解析

422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闭幕会通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随后召开的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了解读。《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奖励、申请、救治和安置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1171起施行。

奖励:可享受同级劳模待遇 牺牲奖励或超40

正式发布的《条例》对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对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由县政府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模范(模范集体)”,由设区的市政府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英雄(英雄集体)”,由省政府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上述三类见义勇为者,均可分别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同时见义勇为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的奖励。2010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5788元,按照这个标准折算,奖励金额就在47.364万元以上。今后随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奖励金额将会更高。

《条例》同时规定,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以上的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上的奖励。

申请:时间在六个月内 不超过两年

除了在奖励数额上进行明确外,《条例》还对见义勇为的申请条件做了进一步放宽。在原先第一稿中,规定见义勇为申报期限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一年”,对申报的期限进行了限定。在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见义勇为的申报、举荐期限不要过于严格,以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组成人员还建议要明确申报、举荐时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因此新发布的《条例》将此修改为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包括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此外,为鼓励更多的人在危难时刻站出来,《条例》指出:本省人员在外省见义勇为的,也可以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救治:费用可先用专项资金垫付

见义勇为受伤后,负伤人员应当怎样救治?《条例》认为,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可从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政府安排。《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此外,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将根据不同情况由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等各相关方承担。

安置:建立档案和回访制度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除了一次性奖励之外,以后的工作与生活该怎么办?《条例》因此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再适合原岗位的,用人单位要为其调换合适的新岗位,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当地人社部门要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有关规定来妥善安置;其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同时,《条例》还指出,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要进行分类管理与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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