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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收藏
 
关于印发明光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
明光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明政〔201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明光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明光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明光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明光女性人口占明光总人口近半数,是明光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推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谐发展,对于推动滁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明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明光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在经济、决策和管理、教育、健康、法律、环境等六大领域的发展目标与策略措施。十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推进《明光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下,《明光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立的主要目标得以基本实现。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明显提升,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性别差异基本消除;妇女健康水平大幅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妇女维权法律机制更趋完善,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妇女事业的全面进步,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利益与需求日益多元化,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妇女发展存在城乡与区域上的不均衡,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发展能力的提升面临诸多困难;妇女参政人数虽有提高,但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在应对日渐复杂的社会环境方面还需进一步健全改善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妇女发展,明光妇女发展现状与明光追赶跨越的新形势还不能完全适应,与建设美好明光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未来十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全面转型、追赶跨越、富民强市的关键时期,既为我市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十年妇女发展规划,对于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社会性别平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滁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明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明光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进妇女在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领域全面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服务明光追赶跨越、富民强市大业。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乡、村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发展差距,推动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妇女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与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享有良好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健康素养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降低农村、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2015年达到96%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2015年达到98%),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2015年达到80%以上)。
4.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2015年达到6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率达80%和70%(2015达70%和6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5%以上(2015年均达到90%以上)。
6.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0%以上(2015年达到70%以上)。
7.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老年妇女和流动、留守、残疾等妇女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策略措施:
1.强化政府保障妇女健康的责任。将妇女健康保障和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组织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促进妇女健康的社会环境。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行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提高妇女基本保健和医疗服务公平性,缩小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差距,实施妇女特困和大病医疗救助。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增加妇幼卫生投入,保障妇幼卫生经费使用。增加农村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完善市、乡妇幼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计划生育、社区卫生服务等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完善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提高产科质量,促进安全分娩。开展多种形式的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普及围产保健知识,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科学地选择分娩方式,降低剖宫产率。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平产住院分娩逐步实行免费,将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加大预防和治疗宫颈癌和乳腺癌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两癌”检查覆盖范围。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检查制度,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提供医疗救助。医疗保健机构开设相应专科门诊,提供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的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有效控制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染传播。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适合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生理、心理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健康素养。大力普及科学营养知识,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面向孕妇、哺乳期妇女等贫血高危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干预工作。加强对强化食品的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8.提高精神卫生工作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诊断和处理精神疾病与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行为咨询辅导和干预,满足妇女的心理健康需求。建立健全社区康复机构,提高妇女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水平。
9.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选择科学合理的避孕方式,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和服务,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1.重点加强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流动、留守、残疾等妇女卫生保健服务。针对特殊群体妇女实施一系列优惠、优待、优先保健服务策略,使其享受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各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和理念。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2015年达到75%)。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2015年达到9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2015年达到96%以上),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87%),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提高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3%(2015年达到36%),高等院校在校生中的男女比例保持基本均衡。
6.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得到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7.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女性弱势群体受教育状况得到改善。
策略措施:
1、在制定、修订和评估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过程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和工作考核范围,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2、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继续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在中、小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在中小学校试点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核心的女性教育。
3、为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保障。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对城乡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入园给予资助,特别是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接受学前教育。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为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提供机会和条件。
5.提高妇女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在中等院校招生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6.改善教育人才队伍的性别结构。对教育决策和管理层的性别比例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层中女性的比例。
7.保障贫困和残疾女性平等接受各阶段教育。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助学制度,积极开展资助贫困女生的助学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落实好政府拨款、学校减免、银行贷款等助学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按一定程序设立女性专项教育基金。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女生顺利完成学业。
8.提升妇女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在政府出资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中,积极开发促进妇女就业、提高妇女素质的培训项目。鼓励妇女参加培训,保障未升入高中阶段以上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广大妇女进行多学科的教育培训,培养妇女的创新精神、人文素质、实践能力、知识技能、应变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9.保障女性弱势群体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加强流动妇女的思想文化、法律法规的教育和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流动妇女的整体素质。重视对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培训,合理设置适合残疾女性的职业教育专业,增强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技能。加强对失足妇女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10.加强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培训。强化农村妇女提高文化教育素养的意识,为农村妇女接受较高层次文化教育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总体受教育水平。加强农村妇女实用技能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力的综合素质。
11.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扩大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为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逐步增长。
3.提高妇女的非农就业率,促进农村妇女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4.推动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5.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明显提高。
6.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2015年达到32%)。
7.已建工会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率和履约率达到90%(2015年达到80%)。
8.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9.保障农村妇女平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0.妇女贫困率明显降低,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益的法律保障力度。完善和落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聘)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聘)用标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性别歧视行为,严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3.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支持协同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适合女性从业的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通过税收优惠、奖励表彰等措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鼓励妇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4.大力扶持妇女自主创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全程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实施妇女小额信贷项目,激发妇女创业热情,支持帮助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自主创业。
5.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镇化步伐,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引导其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村妇女就业。
6.积极促进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贫困家庭的就业困难妇女倾斜。采取税收减免、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失业妇女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以按比例安排就业为重点,集中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社区灵活就业和农村残疾妇女劳动力转移等多渠道并举,努力提高残疾妇女就业率。
7.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把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作为重点,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提高女大学生就业能力,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8.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的成长,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宽松环境。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9.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努力实现妇女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妇女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男女收入增长同步。
10.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推动在已建工会组织中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强化妇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减少妇女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12.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村规民约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全面落实农村妇女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坚决制止和纠正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突出问题。在各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办法中,确保妇女拥有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权益,确保出嫁、离婚、再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
13.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领办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加强农村妇女创业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提供面向农村妇女的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4.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扶贫项目。创新和规范互助资金运作模式,建立互助资金长效机制。
(四)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女性正职比例逐步提高。
3.市政府工作部门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有女干部。
4.逐步提高科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的比例。
5.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不少于20%。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2015年达到9%)
8.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以上。(2015年,比例保持在30%以上)。
9.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的作用。
策略措施:
1.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平等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
3.扩大妇女政治参与。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科级领导班子,切实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决策的权利。调整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须提前物色接替人选。
4.重视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按照“系统培养、择优使用”的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5.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6.加强科级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并实施动态管理。
7.加强女干部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专业院校,对女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女干部比例应不低于同级女干部的比例。每五年对女性公务员至少轮训一遍。
8.加强对女干部的实践锻炼。通过挂职和轮岗交流等多种方式,让女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9.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11.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发挥妇联组织培育输送女干部的基地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培养推荐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建立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逐步实现城乡生育妇女享有基本生育保障。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
3.城乡妇女医疗、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4.城乡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大幅提高。
5.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6.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100%(2015年达到90%)。
7.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2015年达70%)。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妇女普遍享有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
2.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普惠型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障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完善和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不断提高奖励水平。
3.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保险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制度保障。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检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女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
6.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妇女参保率,切实保障女性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7.完善覆盖全体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继续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工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8.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倡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妇女予以生活救助,多渠道保障残疾妇女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建设,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服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提供保费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妇女,按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10.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社区对养老服务的支撑功能,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特困、空巢、高龄、失能等老年妇女,分别按相关规定给予专项补贴。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提高集中供养率。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营造两性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
2.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3.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
4.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5.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6.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85%左右(2015年达到60%)。
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2015年达到7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党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主体班次教学,增强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2.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妇女身心健康的损害。禁止通过大众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贬损妇女独立人格。
3.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和贡献。开展妇女先进典型的培育和选树,开展女性题材优秀作品的评选与奖励。
4.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为妇女提供学习交流、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5.发展面向妇女的公共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社区优先发展托幼、养老等公共服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加强村、社区妇女之家建设,为妇女提供维权咨询指导、创业就业服务、心理情绪疏导、婚姻关系调适、邻里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帮助。积极开展面向妇女的各类文化服务和活动。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提供面向妇女的公共服务。
6.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推广清洁能源和技术,减少有毒有害环境对妇女的危害。
7.倡导妇女参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主动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8.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和维修养护基金,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饮水安全。
9.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加大政府投入,把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引导和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切实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10.合理设计公共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把公厕建设、改造作为主要的环卫设施予以规划,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比例。厕所男蹲(坐、站)位女蹲(坐)位的比例:独立式公厕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厕宜为2∶3。
11.在防灾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在防灾减灾科普读本中,编写针对妇女的相关专题,开展相关科普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救灾物资的筹集、贮备和分配应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完善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3.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依法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6.保障妇女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衔接相关的政策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
2.保障妇女对政策性措施制定的参与权。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策性措施制定,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政策性措施制定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加大妇女维权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检查监督力度,深入了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妇女维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推动城乡基层社区(村)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全社会自觉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
5.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6.提高妇女的司法和执法参与权。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特约检察员、仲裁员或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
7.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8.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帮助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联动机制。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和推行工作。在全市救助管理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置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庇护场所。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构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环境。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依法维护家庭关系中妇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审理离婚、继承等案件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付出、离婚后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2.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3.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妇女,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本规划是明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点专项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单设,职级高配,人员专职。
(二)制定部门实施方案。市妇儿工委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制定目标任务分解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本规划的工作方案,形成妇女发展规划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规划实施,努力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加大妇女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优先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妇儿工委工作经费单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规划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专项经费实施相应项目。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数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规划的实施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议事日程,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市政府每年专题听取有关妇女发展问题的汇报,研究解决1—2个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市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规划实施总体情况。每3—5年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开展实施规划先进表彰。每年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五)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加强对妇女发展规划实施的调查研究,掌握、分析新情况,总结妇女发展规律,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解决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六)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实施规划中的经验与成效,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妇女事业的发展,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等,对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注重发挥妇女在实施规划过程中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成效,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市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收集、整理、分析数据,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进一步完善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明光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本规划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将为儿童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2年,明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明光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环境和法律保护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营造了全社会关心、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发展实现巨大进步。截至2010年,《明光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全市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由2000年的0.73%下降为0.30%;0至4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由2000年的79.2%提高到86.50%;适龄儿童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从过去的“五苗防七病”扩大到全部免费的“十四苗防十五病”。 儿童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分别达到99.79%、99.85%,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3.86%以上。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儿童保护工作显著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贫困、孤残、流浪、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贫困家庭中儿童、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流浪儿童救助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城乡之间儿童发展还存在不平衡现象。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要任务。
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科学发展、全面转型、追赶跨越、富民强市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我市儿童持续发展和健康成长,推动建设美好明光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根据《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滁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明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明光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高儿童整体素质,提升儿童福利水平,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体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建立保障儿童安全的社会体系,促进儿童安全、健康成长;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年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和10‰以下 (2015年分别控制在9‰和12‰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降低农村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4.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90%以上)。
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6.低出生体重儿童发生率在4%以下(2015年在5%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70%以上(2015年60%以上)。
7.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低体重率、贫血患病率分别在7%、5%、12%以下(2015年分别在9%、7%、15%以下)。
8.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和营养不良发生率。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2015年下降1/4)。
9.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0.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1.农村儿童和流动、留守、残疾等特殊群体儿童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策略措施:
1.强化政府责任。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将母婴保健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营造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的社会环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儿童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治病种范围。
2.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妇幼卫生体系与能力建设,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儿科与新生儿科。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建设和儿科学科建设。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加强流动、留守、残疾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和优先策略,使其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7.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8.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
9.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0.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80% (2015年达到75%),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 (2015年达到90%)。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2015年达到96%以上)。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全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权益。
4.高中阶段学生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 87%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基本持平。
5.改善办学条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儿童公平接受教育。
6.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策略措施:
1.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2.积极开展0-3岁儿童发展指导服务。坚持科学性和公益性,普遍开展早期教养指导服务,为所有儿童健康、幸福成长实施科学的启蒙教育。加强早教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推进建立0-3岁婴幼儿教养指导服务,形成由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和妇联等部门协同运作的社区早教服务网络,使婴幼儿的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和咨询服务。
3.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明光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政府财政预算中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城区每3万常住人口建设1所以上不少于9个班建制的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估体系。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
4.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制定区域内城乡统一的教师配置、办学条件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区域内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基本解决学生择校问题。
5.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逐步加大普通高中教育财政的投入,调整普高布局,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的教育需求。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大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
6.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经济和社会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提高小学、幼儿园阶段男性教师的比例;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科学素养和教学能力;建立健全教师聘用等制度,形成竞争激励机制。
7.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和人才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体能素质。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征,有的放矢地丰富德育内容,创新德育形式,分层组织实施,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区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执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健全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减少考试次数,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8.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资助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保证每个儿童不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失学、辍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权利。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中阶段入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保障留守儿童健康发展。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明光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特殊教育资源的统筹。继续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不断扩大残疾儿童的教育规模,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全面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的水平。
10.推进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建设远程教学支撑系统,形成现代远程教育传输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缩小城乡信息化差距。
11.加强儿童科技教育。整合社会科教资源,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的作用,加强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阵地建设,引导更多的儿童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4.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机构数量,继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提高儿童福利水平。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方式保障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3.稳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城乡统筹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探索建立面向所有儿童的儿童福利和服务体系。
4.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框架内完善儿童保险内容,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5.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孤儿、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参保(合)费用和医疗费用给予资助,在救助标准上给予倾斜,不设病种限制。采用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增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投入,积极探索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偿机制。
6.完善孤儿收养、寄养制度。建立健全对收养、寄养家庭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对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
8.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制。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数量。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9.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建立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10.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完善服务功能。建设1所儿童福利(孤儿养育)指导中心,1所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并推行儿童福利工作职业准入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儿童福利工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尊重并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为儿童的成长创造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
2.建立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的水平。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
5.加强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影视等传媒领域的管理,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良好的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公共图书馆开辟专门的儿童阅读专区。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场馆免费为儿童开放。
7.建立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在全市每个乡镇和街道建立1所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室。
9.每个乡镇和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10.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倡导爱护儿童、尊重儿童、儿童优先的公民意识。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系,加强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设。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提高家庭教育研究和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培养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宣传普及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加大对儿童家长有关儿童心理行为知识的普及力度,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注重锻炼儿童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健全的人格。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4.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报刊、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6.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健康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7.为儿童创造良好的阅读环境。提供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读物,引导儿童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儿童图书馆。充分发挥农家书屋的作用。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读物,为农村儿童阅读提供便利。
8.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力度。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明光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以及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9.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建立“少年之家”、“儿童活动室”等多种形式的工作平台,组织儿童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制作、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培养儿童社会工作者,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提供服务和维权。
10.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纳儿童参与,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1.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提高儿童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自护能力。儿童公共安全教育覆盖面达到100%。
2.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3.提高儿童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消除儿童饮食用药安全隐患。
4.提高儿童用品、游乐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控意外伤害。
5.加强家庭和社区对儿童安全的指导和监护,保障儿童在居家和社区中的安全。
6.提高社会公共设施管理水平,强化对儿童的安全保护意识,减少溺水、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对儿童造成的意外伤害。
7.各类侵害儿童人身安全案件的查处率达100%。
8.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9.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在全社会树立儿童安全发展观。在制定政策、规划资源配置等方面依照儿童优先原则,优先考虑儿童的安全需要。努力缩小儿童安全保护的城乡差别。
2.加强儿童公共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3.强化校园治安防控的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学校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紧急报警装置、校园及周边的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标准和防范要求。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4.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对发 生在校园周边侵害儿童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负责。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5.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保卫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学校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严格落实门卫制度,加强校内巡逻。寄宿制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
6.保障儿童食品药品安全。加强对儿童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管,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尤其要保障婴幼儿奶粉的安全。落实食品从生产到经营、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严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力度,消除管控死角,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全面开展儿童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开展儿童安全用药知识的科普宣传。确保学校的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特别要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卫生的安全。
7.保障儿童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认真执行儿童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行业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儿童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8.倡导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和社区邻里关系。家长要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关注儿童居家和出行安全,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隐私权等。预防和制止家庭忽视、虐待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完善并落实社区安全管理制度。
9.全面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依法处置侵害儿童案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儿童安全的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制定和落实针对儿童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自然灾害预警水平,强化隐患排查,完善政府各部门的应急快速联动机制和协同机制。不得组织儿童参加抢险救灾应急活动。
10.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机制。做好儿童意外伤害的风险识别与危机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事故发生,启动问责制。针对暑期学生溺水事故多发的特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电视、广播、墙报、家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有安全隐患的水域排查,在有安全隐患的水域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建立巡查制度。把交通安全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对交通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在学校周边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完善校车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11.做好流浪乞讨等特殊儿童群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流浪乞讨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等保障制度。对流浪乞讨儿童及时进行保护性救助,为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提供服务。
12.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六)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
1.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政策制度。
3.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4.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5.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6.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监护。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的教育机制。
7.提高中小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普法教育。
8.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11.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保障儿童依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2.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3.建立并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体制。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政策制度。适应儿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政策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儿童安全、儿童健康、学前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
3.加强法制宣传。将儿童维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采取法律知识讲座、竞赛以及“法律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儿童的法制观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完善促进女童生存发展保障制度。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童家庭的优惠政策。加大对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督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相关案件。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教育机制。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发展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依法为儿童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7.尊重并保障儿童人格尊严。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儿童监护人在做出与儿童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告知并听取本人意见,保障儿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打击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害。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
9.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消除童工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禁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查处力度。
10.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禁止克扣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劳动收益。依法保护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1.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向基层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社会团体、组织和专业群体、领域延伸,为未成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逐步建立未成年人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2.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采取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办案,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探索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大力推进庭审帮教、社区矫治制度。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或者刑事案件合议庭,有条件的设立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13.逐步推进被羁押未成年人监室(区)的建设。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监室,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置未成年人监区。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不能与成年人关押在同一个监室。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本规划是明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点专项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规划实施,努力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制定部门实施方案。市妇儿工委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制定目标任务分解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本规划的工作方案,形成儿童发展规划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规划实施,努力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制度,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加大儿童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优先安排规划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实施儿童发展重点项目。继续实施校舍安全改造工程,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等项目。按规定筹资渠道落实建设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六)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方法。加强对儿童发展和规划实施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政策、制度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解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在实施规划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典型,推进规划实施。
(八)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纳入党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对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成效,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收集、整理、分析数据,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进一步完善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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