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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修改的?修改后什么时间执行的?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2005年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的。
2、《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什么要制定妇女保障法?
答: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 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8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4、为什么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为了解决在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焕发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5、《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6、《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权益?
答:(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7、《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2)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3)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8、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答: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大代表,通过国家权利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9、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吗?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10、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1)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1、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保障应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两性平等权;(2)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两性平等权;(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两性平等权;(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两性平等权。
12、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3、国家和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14、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15、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16、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答: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在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17、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18、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各级妇联组织应该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19、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0、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的体现。
21、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关部门负有什么责任?
答:妇女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对防治家庭暴力负有重要的职责。受害妇女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2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23、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5、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6、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集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7、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28、《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妇女应当努力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9、《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30、《劳动法》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享受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60条、61条、62、63条、第7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1、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财产权益”的内容有哪些?
答:(1)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2)妇女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
   (3)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财产权益。  
33、什么情形下对母亲的监护权给予特别保护?
答: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同父亲一样,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失踪、被监禁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时,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是他们当然的监护人。母亲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丧夫、离婚、再婚等为由,干涉其监护权。
34、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给予什么特殊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5、如何保护妇女生育权益?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各级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建康水平。”
36、为什么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这有利于增强从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同志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促进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激励更多的为这项工作贡献力量,并有力地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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